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67號聲 請 人 林幸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67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並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上述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6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聲請人誤載為判決。至聲請人同時提起抗告部分,另分案處理);惟原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於法未合,而駁回其聲請,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