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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81號聲 請 人 尤高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榮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選任黃致穎律師為聲請人尤高順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以114年度台聲字第881號裁定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後,以自身考量為由,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撤回扶助律師代理之申請,法扶基金會亦以此為由表示該扶助案結案。可徵聲請人對法扶基金會已無信賴之意,雙方理念既有未合,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得認有另行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