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29號聲 請 人 李尚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玉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如經法院駁回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8036號排除侵害等之強制執行程序。
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75號裁定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