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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29號聲 請 人 李尚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玉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提起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事由,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5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法院。茲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803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依上說明,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停止上開執行程序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