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49號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等間請求返還房屋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64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