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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簡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顏睿宏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被 上訴 人 李坤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再審判決(114年度再易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6日送達,雖其於同年月30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台簡聲字第19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有原法院及本院各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