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簡抗字第21號抗 告 人 邱奕懿
莊榮兆呂行力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簡抗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簡易庭以113年度北簡字第11014號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臺北地院合議庭(下稱原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再為抗告,原法院於同年9月16日裁定命補繳再抗告裁判費及委任狀,再於同年10月28日以抗告人未依限補正委任律師之委任書為由,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惟查抗告人曾於114年4月14日再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卷55頁),原法院未將抗告人此項聲請送交本院為准駁之裁定,即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委任律師之委任書為由,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