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簡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彥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廸軒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簡抗字第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8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