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上 訴 人 林周正被 上訴 人 溫宗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4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
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23日以115年度台聲字第539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同年8月3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