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168號上 訴 人 A01法定代理人 甲OO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被 上訴 人 A02法定代理人 乙OO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王品媛律師林舒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編輯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之成立要件、有無侵害之判斷皆不同,上訴人於原審始主張權限管理系統資料庫為其編輯著作,屬新攻防方法而不得追加。同案被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承攬被上訴人之臺北捷運帳務整合系統(下稱北捷帳務系統)專案,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下稱勞務契約)後,將其中封裝佈建及權限管理系統(下合稱系爭2系統)分包予上訴人,簽訂分包委託合約。佈建系統車站端(即PDM Agent)必與1個中央端搭配使用,上訴人既授權被上訴人於貓纜帳務系統車站端安裝使用PDM Agent,應包含授權連線中央端搭配使用,已默示授權得將之用於貓纜帳務系統,是被上訴人將PDM Agent應用程式安裝於貓纜帳務系統車站端,並連線至北捷帳務系統之佈建系統中央端,未逾越軟體使用授權書所載授權範圍,亦不構成不當得利。上訴人復未證明被上訴人明知非授權範圍,而故意重製權限管理系統使用於貓纜帳務系統中央端。況依勞務契約約定完成之著作,被上訴人得自行修改及使用,且應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其主觀認為已取得系爭2系統之著作財產權,於貓纜帳務系統中央端安裝權限管理系統,要無故意侵害上訴人之權限管理系統著作權,或故意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營業使用。又上訴人交付之權限管理系統,採「集中式管理,分散式控制」,中央端變更權限資料,將複寫至各車站端資料庫,係其授權之操作模式。被上訴人未有改寫系統資料庫之程式,其於各車站端具有權限管理系統資料庫,符合授權權限管理系統使用方式之範圍。另被上訴人於車站端重製權限管理系統資料庫、IIIA.sql程式及persist.properties設定檔,均不具原創性,非著作權檔案,不屬電腦程式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未侵害權限管理系統之重製權或構成不當得利,亦無故意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營業使用。從而,上訴人依系爭授權書、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款前段、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給付新臺幣1,445萬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贅述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