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吳誠文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陳怡雯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保險上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間標得上訴人分支機構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就上訴人管理使用「勵進號」船舶(下稱系爭船舶)上、作為科學研究任務之水下遙控無人載具(下稱系爭ROV)等重大科學儀器之保險業務,雙方並於同年月29日簽立勞務採購契約書,約定保險標的物中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A項海上水下作業保險標的物」、「C項甲板上保險標的物」應適用倫敦保險人協會時間船體險保險條款(下稱ITC保單條款),上訴人僅得於系爭船舶上使用保險標的物,且ITC保單條款第1條第1.1項定有保險標的物不得被拖帶,或從事以契約安排拖帶或救助服務之除外不保事項。上訴人於111年10月間派遣系爭船舶搭載系爭ROV等相關設備至臺東外海進行水下探測之目的,既在依約協助空軍進行搜救、拖拉飛機作業,則佈放系爭ROV時發生掉入371公尺深之海床,致上訴人投保如附表所示A項標的物系爭ROV設備項次1至6及C項標的物中系爭ROV設備項次13、15至19儀器毀損(下稱系爭事故),應為前揭約定之除外不保事項。從而,上訴人依ITC保單條款第6.1.1條約定、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新臺幣9,214萬6,146元本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爭點則無審究必要,另就其他未詳載部分,說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於判決結果無礙,不逐一論列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或認定上訴人不得以系爭船舶從事拖帶或救助服務等不影響判決結果之贅述,泛言未論斷,或違反經驗、證據法則或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為系爭事故屬於除外不保事項之論斷,係以探求當事人訂約當時之共同真意及正確內容、尋繹其法律規範上意義為目的之契約解釋問題,屬事實審行使職權之範圍,與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逕依職權予以斟酌,迥不相同。又原審參照屬於兩造間勞務採購契約文件之招標規範「專案緣起」、該規範附件四有關操作程序及執行計劃之說明,認定系爭ROV乃為進行科學研究之水下觀察、探測等任務作業,而使用於系爭船舶,難認有何可議之處。上訴人關此部分指摘原判決認作主張、認定事實與證據不符云云,容有誤會。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