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上 訴 人 賴 運 興訴訟代理人 劉 坤 典律師被 上訴 人 蘇 秋 雄
吳 維 諒吳 董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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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童寶金王 嘉 葳王 宏 佳王 轍 愷董 金 德董 德 明董 瑞 娥董 瑞 雯李 王 祥(即王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5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王鏡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經上訴人具狀聲明由王鏡之繼承人李王祥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復未能協議分割,且因共有人數眾多,難以原物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求為命變價分割系爭土地之判決(其餘部分未繫屬本院)。
三、原審以:第一審被告董清林經上訴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宣告死亡,經該院於113年6月26日以112年度亡字第109號裁定宣告董清林於00年0月0日死亡,並於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729號裁定選任蔣美龍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足見上訴人於111年10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董清林並無當事人能力,第一審法院逕將之列為被告,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雖董清林之遺產管理人蔣美龍律師於114年4月7日向原審聲明承受訴訟,惟不生承受訴訟之效力,無從補正欠缺當事人能力之瑕疵,且被上訴人蘇秋雄以次23人(其中林昱宏於同年0月00日死亡,由易勤以次3人承受訴訟)已於原審具狀表明不同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為維持其審級利益,爰廢棄第一審判決,發回該法院(原判決漏載第一審判決命繼承登記部分未據聲明不服)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如可補正,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原告於第二審程序中得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無須經他造之同意,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明。原告於第一審起訴所列被告雖有不適格之情形,惟倘其於第二審依上開規定而追加,自無須得他造同意,而可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是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如以起訴前已死亡之人為被告,因無當事人能力,固不生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之問題。然原告仍得於第二審程序,依上開規定,補正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要件欠缺。惟於原告補正前,該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既非當事人,法院自不得對之為判決。查董清林於原審上訴程序中之113年6月26日始經新北地院裁定宣告於00年0月0日死亡,並於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729號裁定選任蔣美龍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下稱遺產管理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董清林既於上訴人起訴前死亡,上訴人所列其餘當事人非全體共有人,其當事人適格固有欠缺。然原審審判長未命上訴人補正,亦未經其追加遺產管理人為當事人,遽將之列為第二審上訴人,逕為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已有未合。
㈡次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
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所謂因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係指當事人因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致受不利之判決,若不將該事件發回,則該當事人即不能在該一審級為訴訟行為,實施其攻擊防禦方法,而須發回原法院以回復其審級利益而言。查遺產管理人於原審已具狀同意由第二審法院自為裁判等語(見原審卷一369頁),已明確放棄其審級利益,則倘蘇秋雄以次23人於第一審已到庭辯論,或已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場,能否認其等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致受不利之判決,須發回第一審,以維持其審級利益?亦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就此未調查審認,徒以蘇秋雄以次23人不同意由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為由,廢棄第一審判決,發回該法院,自有適用上開規定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林昱宏、杜王秋雲、吳林阿糖、王鏡於訴訟中死亡,雖已由其等繼承人承受訴訟,然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否逕予分割系爭土地?案經發回,應注意查明並闡明及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