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250號上 訴 人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允齡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被 上訴 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10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