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220號上 訴 人 簡月桂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上訴 人 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300萬元本息,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廢棄第一審命其給付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訴,上訴人就此部分已獲勝訴判決,並無上訴利益,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