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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355號上 訴 人 陳楷楨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榮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國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國字第1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32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