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305號上 訴 人 張瑞德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被 上訴 人 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宗維被 上訴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被 上訴 人 王柏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被 上訴 人 王紹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擴張之聲明駁回。
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程序不得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上訴人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起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48萬1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就此部分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63萬8,9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其上訴聲明超過原審判決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說明,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