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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319號上 訴 人 張 樑 泉

劉 月 珠張 益 豪張 益 銘張 雅 嵐張 國 財何張瑞娥詹 文 姬田 桂 禎田 家 軒田 晉 銨田 峻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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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田松嬌廖 采 瀅 (兼廖丞甫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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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田玉菊田 芮 瑄田 德 全田 安 廸田 秀 溎田 秀 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 文 燦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訴訟代理人 程 光 儀律師

林 泓 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7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張樑泉以次十二人、上訴人田煥泉以次三十二人各自連帶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日據時期新竹廳○○○○○○庄○○○○○0番之0、新竹郡○○庄○○○○○○0番之0、0番之0土地(下合稱系爭番地),原為上訴人張樑泉以次12人(下稱張樑泉12人)之再轉被繼承人田心甫、上訴人田煥泉以次32人(下稱田煥泉32人)及原審被上訴人田饒蘭英以次11人(下與田煥泉32人合稱田煥泉43人)之再轉被繼承人田祥,與訴外人田陳漢共有,田心甫、田祥應有部分各1/4。系爭番地於民國22年(日本昭和8年)2月13日因成為河川敷地閉鎖登記,浮覆後編為新竹縣○○市○○段461地號土地(下稱461地號土地),該番地原所有權人當然回復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惟461地號土地於82年10月8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被上訴人為管理機關,復於97年間經新竹縣政府以新竹縣竹北(斗崙地區)區段(共計24筆土地)徵收案(下稱系爭區段徵收)予以徵收,於98年1月15日登記完畢,張樑泉12人、田煥泉43人因而喪失461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各1/4。

中華民國各受有以該土地徵收當期之公告現值加計補償成數4成計算各該應有部分應得補償金各新臺幣(下同)986萬8,600元本息之利益(下稱系爭不當利得)。從而,張樑泉12人、田煥泉32人除系爭不當利得外,依繼承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再各給付1,583萬6,400元本息予張樑泉12人、田煥泉43人公同共有,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合法認定被上訴人因系爭區段徵收受有系爭不當利得,上訴人以該利得遠低於徵收時土地管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嗣領回之新竹縣○○市○○段000地號抵價地價值,指摘原審就此違背法令云云,不無誤會。又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裁定未就應依不當得利返還土地被徵收時,應償還價額如何計算乙節表示法律見解,均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