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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徐坤男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被 上訴 人 蔡東訓

莉格亞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被 上訴 人 潘芯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蔡東訓、莉格亞、潘芯榆(後2人下稱莉格亞等2人)依序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106年11月27日至107年5月5日及109年12月1日起,暨106年5月1日起,均至111年2月22日止,受僱於上訴人經營之牧場,約定按日計酬。參酌兩造不爭執事實、員工工勤表、薪資單、請款單,及上訴人未提出被上訴人之出勤紀錄暨特別休假權利不存在之證明等情,上訴人短付莉格亞等2人各該工作期間,以法定基本工資計算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未達基本工資差額」欄所示之薪資;及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項前段、第39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1、2目規定,給付被上訴人自106年至110年、107年1月1日至111年2月22日期間,分別如附表「特休假未休假工資」、「國定假日工資」欄所示之工資。上訴人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違反勞動法令,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於111年2月22日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自屬合法,則蔡東訓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莉格亞、潘芯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各得請求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另上訴人於莉格亞等2人任職期間,亦未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依當時之最低工資為莉格亞、潘芯榆分別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萬7954元、7萬9678元。從而,被上訴人依勞動契約及前揭勞動法令,請求上訴人給付蔡東訓158萬2654元(特休未休工資18萬6017元+國定假日工資8萬5804元+資遣費131萬833元)、莉格亞26萬4066元(薪資差額20萬2730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2800元+國定假日工資2萬7680元+資遣費2萬856元)及潘芯榆76萬9843元(薪資差額56萬108元+特休未休工資5萬8648元+國定假日工資6萬5088元+資遣費8萬5999元)各本息,及提繳前揭之勞工退休金,均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不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泛言認定事實不憑證據、理由不備、矛盾,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