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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543號上 訴 人 林登譜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被 上訴 人 林秋東

林大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元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4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債務人即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與要約人即九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陽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8點約定:「甲方(上訴人)同意三年期滿,公司經營狀況若仍然虧損,經董事會同意,願意以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向創始股東林秋東先生、林大開先生(受益人即被上訴人)全數購回所有股權」(下稱系爭條款),係因上訴人於107年5月間設立九陽公司,為出資向被上訴人籌款300萬元,為確保九陽公司經營成果,使被上訴人願意投資,為被上訴人利益而訂定,依其目的本旨、對價關係,及社會通常觀念、交易性質慣例等相關因素,屬於民法第269條第1項之利益第三人契約。系爭協議書簽訂至110年6月15日已3年期滿,九陽公司仍然虧損,其董事會並於112年10月4日同意上訴人以300萬元向被上訴人購回該公司股份9萬股,被上訴人雖非系爭協議書之當事人,亦得據系爭條款約定請求,從而,被上訴人林秋東、林大開分別請求上訴人以270萬元、30萬元,依序購回其九陽公司股份6萬股、3萬股,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㈠原審審酌上訴人與九陽公司訂立系爭條款之目的本旨、對價關係,及社會通常觀念、交易性質慣例等相關因素,就前揭對價關係,並說明九陽公司係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籌得300萬元而出資,據以解釋系爭條款為利益第三人契約,難謂疏漏。㈡系爭條款約定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回九陽公司股份,無涉公司法第167條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從屬公司收回股份規定之違反。㈢被上訴人依系爭條款請求購回股份,因而須將股份讓與上訴人,係請求購回股份之結果,與附負擔約款有間,亦非約定由受益人履行九陽公司依系爭協議書所負擔之對待給付;系爭條款以九陽公司董事會同意為受益人得為請求之要件,均不影響系爭條款為利益第三人契約之判斷。上訴意旨關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核有誤會。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始抗辯九陽公司未因系爭協議書對伊為任何給付等語,核屬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予審酌。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