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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553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553號上 訴 人 高嘉清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蕭郁寬律師被 上訴 人 黃士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營業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8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三元本息,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間各自出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設立高翔餐廳有限公司(下稱高翔公司)經營燒肉餐廳,由上訴人擔任執行業務之董事,負責店內經營及帳目管理,伊則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兩造約定按月結算高翔公司盈餘,並於結算之次月分配,即先由伊按月結算後,將損益表交付上訴人,再由上訴人將應分配予伊之金額,於次月以現金交付(下稱系爭約定)。惟自111年2月起,上訴人無故不按月結算盈餘分配,迄高翔公司112年12月31日結束營業,均未再分配盈餘予伊等情。爰依系爭約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00萬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於第二審追加求為命上訴人給付783萬9,068元,及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非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為高翔公司之股東,享有請求高翔公司分派盈餘之權利,無須向身為執行董事之伊為請求,兩造間並無按月分配盈餘之系爭約定存在。且公司盈餘之分派,應依公司法規定及章程約定,在彌補公司虧損、完納稅捐並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同意後始得為之,系爭約定因違反公司法第232條之禁止規定而為無效,被上訴人不得依系爭約定為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以:兩造於108年8月間各自出資50萬元,設立高翔公司經營燒肉餐廳,由上訴人擔任執行業務之董事,被上訴人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兩造間有按月結算,由上訴人將應分配之盈餘於次月以現金給付被上訴人之系爭約定,惟上訴人自111年2月1日起迄112年12月31日結束營業止,均未按月結算,亦未分配任何盈餘予被上訴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經囑託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師公會)檢視高翔公司帳務報表,進行帳表重建、營業收入調整、期間盈損核算,高翔公司自111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1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盈餘依序為975萬2,379元、992萬5,757元,合計1,967萬8,136元。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高翔公司有資金缺口及其以個人資產墊付之情,自應受系爭約定之拘束,負有按月結算之義務,無再以回歸章程約定為由,單方拒絕按月結算分配盈餘。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約定請求按50%計算之盈餘即983萬9,06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等詞。因而廢棄第一審所為駁回被上訴人請求200萬元本息之訴,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另就追加之訴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783萬9,068元本息。

四、關於廢棄發回部分(即命上訴人給付76萬9,653元本息部分):

按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事實相反之認定。本件被上訴人以書狀自認其於111年9月12日、同年月26日收受上訴人交付之高翔公司盈餘共計76萬9,653元(見第一審卷二第101頁),該自認似未據其撤銷,則原審認定上訴人自111年2月1日起即未分配任何高翔公司盈餘予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開自認相違,自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即命上訴人給付906萬9,415元本息部分):

原審綜合全辯論意旨,以兩造間成立系爭約定,並依會計師公會針對已結束營業之高翔公司帳務鑑定結果,認定被上訴人依系爭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06萬9,415元本息,為有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系爭約定成立於兩造之間,因有上情,亦難謂違反公司法而無效。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該部分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