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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789號上 訴 人 郎 秀 琪訴訟代理人 王 柏 棠律師被 上訴 人 戴 聖 蘭

詹 秀 金薛 裕 倉梁 金 色杜蔡月杏翼 月 華施 能 策郭張秀蘭黃 淑 端陳 崇 儒鄭 婉 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7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為坐落臺北市○○區○○段0小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欄所示】,及其上系爭大樓(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0之0號、00之0號)區分所有權人(各自建物門牌號碼、取得所有權日期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3至7、9至13所示)。上訴人就坐落系爭大樓屋頂平臺(下稱系爭頂樓平臺)上如原判決附圖二標示A1地上物、A2-1增建物、雨遮、A2-2增建物、雨遮及地上物、A4雨遮、Bl地上物、B2-1增建物及雨遮、B3水池、花圃、冷氣室外機、抽水馬達、熱水器、B4增建物(下合稱系爭增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為其占有使用,其未能證明與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就系爭頂樓平臺有分管協議存在,或經明示或默示同意5樓建物所有權人占用該平臺,且已變更該平臺可供防空避難之性質,增加大樓負重,影響系爭大樓全體住戶之安全。審酌系爭土地位置、生活機能及交通尚稱便利,應按系爭土地歷年申報地價之年息6%計算上訴人無權占有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如附表二、三「法院之判斷」欄所示(下稱系爭不當得利)為適當。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頂樓平臺上之系爭增建物,騰空返還占用之平臺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及給付系爭不當得利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及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無礙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云云,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難認屬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原審合法認定被上訴人乃正當權利行使,舉證責任之分配亦無違誤;且上訴人於本件之主張及陳述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原審無令其補充或敘明之義務,是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均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