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946號上 訴 人 張春桂訴 訟代理 人 施懿哲律師上 訴 人 峰權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祥生上 二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洪翰今律師
洪俊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212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非當事人不得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張春桂於原審聲明為:㈠先位聲明:1.確認對造上訴人峰權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峰權公司)對其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更三字第47號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2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均不存在;2.臺中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356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第一備位聲明:峰權公司應給付對造上訴人丁祥生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並由其代位受領。㈢第二備位聲明:丁祥生應給付其1,000萬元本息。原審駁回其先位聲明之上訴,准許其第一備位聲明,乃未就第二備位聲明為裁判。而丁祥生僅係第二備位聲明之當事人,非先位確認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第一備位代位訴訟之當事人,丁祥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三、本件張春桂、峰權公司對於原判決關其不利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張春桂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匯款1,000萬元,係借款予丁祥生,非屬贈與。又張春桂對於峰權公司並無消費借貸、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債權存在,無從執此主張抵銷系爭債權。是張春桂先位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求為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為無理由。其次,峰權公司委任丁祥生開立支票為其處理合建案第1期保證金給付事宜,丁祥生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票款1,000萬元,不因該票款係向張春桂借貸取得而異,丁祥生即得依委任法律關係向峰權公司為請求,惟其怠於行使權利,且已陷於無資力,則張春桂為保全債權,備位代位丁祥生請求峰權公司給付丁祥生1,000萬元本息,並由其代為受領,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末查第二審法院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63條準用第258條第1項規定自明。原審依上開法條規定,准許張春桂為第一備位聲明訴之追加,峰權公司要無聲明不服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