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5號再 抗告 人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代 理 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健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5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健隆、劉健昌、劉健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命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再抗告人新臺幣1085萬3548元本息,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再抗告人於供擔保後,向桃園地院聲請對相對人持有再抗告人公司之股份,依序為411,600股、1,894,733股、107,470股(下合稱系爭股份)為假執行,並調假扣押執行卷執行。
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公告拍賣系爭股份。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公司就系爭股份業已於90年7月18日發行股票(下稱原發行股票),復於100年8月18日增資換發股票(下稱系爭換發股票),執行法院未查封股票,逕為執行拍賣,執行方法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再抗告人抗辯原發行股票業已作廢,而系爭換發股票因簽署人第三人劉炎明及劉健隆、劉健昌(下稱劉炎明等3人)之董事身分變更登記業經桃園市政府撤銷,其等所簽署之系爭換發股票即屬違反90年11月12日修正之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而無效等詞。執行法院於114年3月19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0164號裁定駁回異議。相對人對之提出異議,經桃園地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裁定(下稱第一審裁定)駁回。相對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將第一審裁定廢棄,係以:執行法院依動產執行程序查封系爭股份,卻未實際扣押股票,即有違誤,且縱執行法院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規定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但以動產公告拍賣方式執行,所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亦有不當。執行法院應確認係依動產執行程序或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為強制執行,始為妥適,相對人異議,洵屬有據等詞,為其論據。
二、按對於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強制執行,若該公司已發行實體股票者,應依動產執行之方法,以查封占有該股票而為強制執行;若該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所定關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為之,即發扣押命令扣押該公司股份後,得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準用同法第115條第1、3項),或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三、查再抗告人前聲請就系爭股份為假扣押獲准,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63號核發執行命令,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規定,予以假扣押執行;再抗告人持系爭判決,依該判決提存擔保金額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假執行,執行法院調前開假扣押卷接續執行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本件假執行聲請之標的為系爭股份並非股票甚明。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執行法院調卷後,以動產拍賣方式進行後續之換價程序,所實施之強制執行方法,尚無不當,原法院認執行法院執行系爭股份之換價,不得以動產拍賣方式為之,否則即有不當,所持法律見解,容有違誤。又系爭換發股票係劉炎明等3人以其等經由100年8月1日經再抗告人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董事,劉炎明並當選為董事長,而於100年8月29日以董事長、董事身分蓋印製作而成,惟劉炎明等3人前開經選任為再抗告人公司董事之變更等相關事項,業經桃園市政府發函撤銷核准。再抗告人主張劉炎明等3人於簽署系爭換發股票時,已非屬合法董事,該股票欠缺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所定必要記載事項,為無效股票,第三人百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06年3月15日向劉炎明購買而取得其中號碼100-NF-0000031至71之部分系爭換發股票,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52號判決(下稱另案高院判決)認定該等股票為無效股票,不具有表彰股權之效力等語,有系爭換發股票、桃園市政府107年5月21日府經登字第10790843950號函及另案高院判決附於執行法院卷可據。倘非子虛,系爭換發股票是否並非有效證券?若該股票為無效股票,即不具表彰股東權效力,則對系爭股份之執行,是否仍須占有股票?此攸關執行法院就系爭股份之執行,是否須先占有股票始得進行換價?自有究明之必要。原法院對此未詳加審酌,遽認執行法院未查封股票逕為查封系爭股份後拍賣,即屬違法執行,亦有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