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91號抗 告 人 賀姿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漢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以伊對相對人起訴之事實,是懷疑相對人侵入伊所住宿之○○市○○○飯店○○館000房內裝設針孔攝影機,原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作成之114年度上字第23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卻誤以伊主張相對人裝設針孔攝影機為審理標的,當然與事實不符,為此聲請補充判決。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意旨,係在指摘該原判決漏未審酌其所主張之事實,及原判決就其陳述所為記載未盡詳實,並非表明該判決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情事,其聲請核與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簡 曉 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