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06號抗 告 人 葉俊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19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