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18號抗 告 人 鄭國欽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翁曉慧間請求返還存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係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於同年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同年9月8日止(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2日始對該裁定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原法院因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