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63號再 抗告 人 曾威郡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芳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再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裁定對於再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再抗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蔡 惠 如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