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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聲 明 人 金學坪律師即林榮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明人因抗告人李豐裕與相對人林榮輝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聲明承受李豐裕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明人以:抗告人代位伊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借款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而伊為林榮濱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惟抗告人既為本件訴訟救助之當事人,復無任何訴訟程序停止之事由發生,自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聲明人無從以其為代位訴訟之被代位人,進而主張其得聲明承受代位人所提代位訴訟或訴訟救助。其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