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抗 告 人 張台鳯
張泉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限制閱覽附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以其於兩造間原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其於114年12月1日所提密封袋內資料中(下稱系爭密封資料)美國川普總統簽名、署名美國陸軍張蔥少將軍職確認回函指示及總統對本件裁決指令(下稱系爭指令)。原法院以:
系爭密封資料為署名張台鳯、輔佐人為英國資深律師(姓名詳見原法院系爭密封資料)之書狀1份及系爭指令,系爭指令當中附件1為前開書狀所載之美國白宮行政處理程序截圖、附件2為前開書狀所載之前美國總統川普回函影本(附件1、2之詳細內容見系爭指令),內容尚難認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相對人閱覽,有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之情況,爰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蒨 儀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