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63號抗 告 人 顏秋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4年度再字第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足據。
抗告人迄於同年11月14日仍未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可稽,原法院因認抗告人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