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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閻正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進山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114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