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潘志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旻祥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1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游 悦 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