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潘志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旻祥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另行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選任簡承佑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前以115年度台聲字第175號裁定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後,因無法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經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決定終止扶助,聲請人申請覆議仍經法扶基金會維持原決定。可徵聲請人與法扶基金會間難以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得認有另行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蔡 惠 如法官 游 悦 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