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張 齊
張 琳張 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確認土地交換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852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張齊,另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張琳、張誠,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陳 婷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