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許嘉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許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4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