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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許嘉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許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4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