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智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685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8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失效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法上規定之實體法上特種請求權,仍可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且屬法院應依職權斟酌事項,相對人有充裕時間可以提供反擔保免為假執行,卻不提供反擔保,就其因假執行所受損害應有過失相抵之適用,前訴訟程序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9年度上字第349號(下稱原二審)判決、原確定裁定未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並認相對人未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不得論以與有過失,對伊造成突襲,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再審事由;且原二審判決同時認定伊應賠償執行標的物之差價損害及分配款遲延利息,屬對同一物之損害重複計算,自有適用法規錯誤;而相對人於前訴訟程序中自承提供反擔保可阻止假執行,原二審法院未調取相對人在國稅局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俾使伊受較有利之裁判,原確定裁定竟予維持,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
二、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部分: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
確定終局判決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不備理由、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等情形在內。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準用之。
㈡聲請人對於原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無非係就該判決認
定損害賠償金額多寡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二審判決已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原二審判決認相對人是否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非助成聲請人聲請假執行之共同原因,難認與假執行造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不得論以與有過失,亦屬事實審認定事實、證據取捨職權行使。原確定裁定因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三、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部分:㈠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
之事項。對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聲請再審者,須該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證明其第三審之上訴為合法之事實,非用以作為第二審判決未經斟酌,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第三審得依據該證物廢棄第二審判決之情形。
㈡聲請人主張原二審法院未調取相對人在國稅局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物,均係關於本案原因事實之證據方法,與其對原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合法與否無涉,自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
四、聲請論旨,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上開再審事由,求予廢棄,並無理由。又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具狀表示相對人於兩造另案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本可於高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69號或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6號訴訟繫屬中,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向高院聲明命伊返還因假執行所為給付及賠償損害,卻不為之,執意於日後另行起訴,顯有重大過失,原確定裁定消極不適用民法第217條、第335條第1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規定,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具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等語(見本院卷第164至171頁),經核該事由之原因事實,已得獨立為另一聲請再審事由,而非原聲請再審之補充,自仍應受聲請再審不變期間之限制。惟原確定裁定已於114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05頁、第407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再審已逾30日不變期間,復未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部分聲請再審自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