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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黃秀桃

柯伯琪柯伯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枝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31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即上述事件依序為新臺幣四萬元、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