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謝春滿
謝英女謝英美謝英惠謝生恭謝玉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順明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10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