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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陳賢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琮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上簡字第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石 有 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