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黃 月 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114度台上字第6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林 純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