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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簡秀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6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