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9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29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查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蘇 姿 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