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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德 同上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琪威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115年度台上字第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