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 朱亞娣上列聲請人因與基隆市武崙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1年3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11年4月6日止(期間末日原為同年月2日,是日及翌日為休息日,同年月4日、5日為兒童節、清明節,再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4年8月8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