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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巢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4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14年12月5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4年12月17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秀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