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李訓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訓塗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6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即上述事件依序為新臺幣四萬元、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