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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陳賢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天賜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即上述事件依序為新臺幣四萬元、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