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陳賢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天賜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即上述事件依序為新臺幣四萬元、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