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 茂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國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