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 許銘陽即許銘陽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5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判決將該部分廢棄發回後,聲請人復就高雄高分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下稱第6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3號判決廢棄第6號關於駁回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萬9966元本息及該訴訟費用部分之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並駁回聲請人之其他上訴及命其負擔該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嗣高雄高分院以114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號判決命相對人給付增加監造費13萬2577元本息,並命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10分之9,餘由相對人負擔;且因兩造均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3